摘要
大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生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侵犯他人版权,不应受制于版权法的“独创性”“实质性相似”等相关概念分析。采用这些概念的目的在于防止版权过度保护,但会使版权法变得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应直接从版权保护的本质“禁止盗用”分析,并通过扩大侵权抗辩来限制版权保护,即被告只要对原告作品中添加了足够多的内容,便不再构成侵权,并享有自己的保护。关键难点在于如何判定额外投入已足够,其中转换性使用可作为其衡量标准。基于该禁止盗用救济路径,非由人类创作的独创性争议不应成为人工智能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障碍,转换性使用可作为人工智能训练的侵权抗辩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