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应对由其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判断难题,法院将征收制度框架中的其它合法性判断要素——规划和征收意愿,引入公共利益的判断中。这种法定判断框架之外的新判断路径,一方面是法院在方法运用上以体系解释填补文义解释局限性的尝试,另一方面,程序和民主要素的加入也实现了公共利益认定要素的拓展。法院对符合规划要求或多数被征收人已表示认可的征收决定在实体内容判断上保持尊重和克制,司法论证的重心也由此发生转移。这种新判断路径既是法院平衡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全面审查原则与司法尊重,又是可强化和充实司法论证内容的较好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