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诉讼系统平台是在线诉讼活动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我国在线诉讼实践探索中存在“统一系统平台模式”和“多元系统平台模式”之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线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原则,为在线诉讼适用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当事人同意”不宜界定为当事人授权同意,它本质上是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线诉讼的“同等法律效力”原则,它通过简约立法方式赋予在线诉讼活动相应法律效力,让我国在线诉讼活动不再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为解决原生型在线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危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在线诉讼程序法,将我国在线诉讼实践探索的成功经验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