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求同存异,搁置争议,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土地经营权。但在实践中反而徒增了不少令人费解之处,甚至导致土地的不当集中,直接威胁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当下正进行民法典物权编的审议,需要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进行重新审视,以化解一物一权和物债二分的理论障碍。因此在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土地经营权自由流动的原则下,还原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属性,通过完善登记的方式赋予其物权般的保护,可尊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成果,且不会引起物权体系内部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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