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作者:张庆庆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14): 62-63.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14.013

摘要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仅要承担对在校学生的教学责任,还应当履行对其管理的义务,特别是对在校学生应当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隔离危险、预防危险等义务。教育机构因未能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服务和保障义务,导致安全隐患并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