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微软(亚洲)研究院是否有资格放弃微软小冰生成的《阳光失了玻璃窗》的版权"是人工智能时代对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的新课题。对该课题的回答取决于两个问题,即《阳光失了玻璃窗》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微软(亚洲)研究院是不是《阳光失了玻璃窗》的著作权人。人工智能虽能生成与众不同的表达,但缺乏自主产生创作思想的能力。基于此,《阳光失了玻璃窗》不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人工智能也不应被赋予拟制法律人格,否则将颠覆私法主客体不得相互转换的原理,更违背维护人类主体地位的伦理要求。微软(亚洲)研究院也无法从职务作品制度的角度成为《阳光失了玻璃窗》的著作权人,因而也就没有资格放弃《阳光失了玻璃窗》的版权。出于激励投资和繁荣文化创作的目的,邻接权制度或可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法律规制,但仍有待立法者根据我国国情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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