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技术尚未完全成熟的前提下,只要满足了以下三项条件,仍然能够应用于人:一是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或面临重大威胁;二是成熟技术无力挽回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所面临的重大损失或重大威胁;三是得到了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至于这种技术完全成熟后,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就可以由"必须型"扩大至"加强型",只是后者的应用出于社会公平和国家竞争力的考量,必须覆盖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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