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丑闻事件,国际奥委会禁止俄罗斯原体育部长参加今后所有的奥运会,引发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案件,仲裁庭裁决国际奥委会败诉。体育社团对违反章程的政府官员施加的禁赛措施属于社团处罚,双方当事人之间由此产生了"准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这种禁赛措施可视为特殊的"行政处罚"。在对体育社团所作的决议进行法律审查时,仲裁庭应当遵循成立要件到合法要件之序。此案中仲裁庭就国际奥委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时,缺失了对程序合法要件的说理。这起案件昭示,体育社团应当注意其权力行使的界限,明确其行使的权力的性质,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此案也反映了体育社团及其罚则在兴奋剂管制领域中对国家政府官员的震慑作用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