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朱熹对中国传统法理学的贡献,主要在于“依理治国”命题的建构。一方面,理是实现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最高规范与终极规范。另一方面,在依理治国的实践中,理凝聚并转化成为“德礼”与“政刑”两个层次的规范。在“德礼”与“政刑”之间,“德礼”作为理的直接转化形式,构成了国家治理所依据的基本规范。“政刑”作为理的间接转化形式,同时也作为“德礼”的直接转化形式,构成了国家治理所依据的具体规范。从“理”到“德礼”再到“政刑”,展示了规范的三个层次,即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