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无需行政登记的情况下通常可任意行使。但公民的姓名要进入户籍登记系统并纳入行政管理时,则要充分考虑姓名所具有的符号、文化、经济、教化等外部性表现,平衡权利满足与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须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包括公民称姓和取名的限制,约束公民合法、合理、有序地行使姓名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