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反洗钱资源的有限性与洗钱活动的多变性之矛盾日益突出,反有组织犯罪洗钱的监管模式逐步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下,反洗钱义务机构在反有组织犯罪洗钱的过程中,应结合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特征科学地评估潜在的洗钱风险,并合理地分配监管资源。《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有关反洗钱规定须结合《反洗钱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予以理解与适用。将对恶势力组织的反洗钱监管纳入反有组织犯罪洗钱的义务范围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与《反洗钱法》的现有规定未有实际冲突。《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反洗钱义务机构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与财产限制义务,基于“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的要求,前者的履行关键在于前期落实《反洗钱法》规定的三项反洗钱核心义务;后者的履行则应注意与《反洗钱法》规定的临时冻结措施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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