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现的现有制度,发现存在抵押物估值体系不成熟、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适应传统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受让人范围过窄等问题。因而无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因此,应当引入市场化经营的第三方农房价值评估机构,多层次、多方式适应抵押权实现方式以及根据地域经济特征有限度扩大受让人资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