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不宜解读为“事实上习惯”或“习惯法”,而应解读为特定区域一定群体达成的社会契约。习惯的司法适用需要明晰法律的“真正漏洞”、权衡习惯适用与任意性规范适用、理顺习惯适用与法律原则适用的关系。习惯的司法适用面临着习惯识别标准不清、习惯的司法适用条件模糊、适用习惯的法律后果明不明等困境,可通过习惯调查报告制度、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制度、审慎的立法制度予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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