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联邦法院将行政规章中的法律解释看作诉讼一方的观点,使之与其他诉讼主体的法律解释平等竞争,再研判优劣,除非法院发现有更好的解释结论。于是,法院逐渐积累了大量从本质或形式上判断行政解释优劣的标准,并在个案中根据其与行政解释的相关性选用。但法院鉴于自身权力或司法能力有限,有时会主动放松甚至排除某些形式标准。有鉴于此,我国不仅可借鉴域外成熟的判断标准,更应重视行政解释,平等对待各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