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值民法典制定之际 ,关于在我国法上是否应当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可谓如火如荼。针对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 ,对不必单独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予以了批判。从两种制度的功能比较出发 ,指出了二者在法律功能、适用范围、赔偿依据等方面的不同 ,明确了在我国法上确立惩罚性制度的必要性 ,并指出 ,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应扬长避短 ,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