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暴力犯罪一再冲击人们对于美好家园的想象,并成为妨害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治理难度颇大。综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概况,不难发现其具有专门立法与刑事立法协调配合,并以保护令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各阶层综合防治的特点。在我国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时,应遵循公权力适度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多层次综合防治的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应明确家庭暴力的范畴,建立保护令制度,构建多层次综合防治体系;在刑事规定方面宜做形式化处理,涉及犯罪时,以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家庭暴力犯罪定罪量刑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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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