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本土化资源,是相应地区社会治理手段之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如果没有一种合理的互嵌式制度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将被正式制度挤压、替代,使社会治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在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上,绝不能忽视极易被边缘化的知识传统,需通过多元解纷机制之构建以及权利救助组织力量之培育等途径和手段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适当嵌入国家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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