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成员代表诉讼制度对保护农村集体财产具有重要价值。农村集体作为特别法人具有团体人格,代表诉讼之价值即是纠正团体人格异化,二者在团体法逻辑上实质契合。由于立法不完备和司法的弱救济,侵犯集体财产权的现象频发且普遍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亟需赋予集体成员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但是,在集体成员代表诉讼中,原本集受害人、代言人和受益人"三位一体"的原告构造发生解体,集体成员陷入成本收益严重失衡的激励困境。为此,农村集体成员代表诉讼的法律构造应以增加集体成员的诉讼激励为旨归,创设各种具体规则提高原告的预期净收益,激励集体成员积极起诉以实现保护集体财产权益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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