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因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是用人单位却和劳动者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中,焦点往往集中于合同的效力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部分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前述情况所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被认定未订立有两个原因:或因无效、或因可撤销;文章同时也分析了由此种劳动争议所应当适用的赔偿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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