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1867年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联邦和地方各自的立法事权,但150余年来央地立法冲突仍然屡见不鲜。为此,加拿大确定了合宪性、跨司法权豁免、至上性等标准,用以判定侵入对方立法事项的法律文本之有效性、适用性和可运用性。而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的划分在现实中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为立法的合宪性、合法性判断增添了新的维度。终极意义上,该划分并非是立法的合宪性与合法性之判断标准,而仅构成立法法框架下的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