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对社会矛盾高发的回应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将调解优先由司法政策确立为基本原则,并落实为具体的制度规定。调解优先原则旨在促进民事司法目标的实现、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满足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但是,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过度强调"调解优先",无异于是"调解为主"的翻版,在立法理念、运行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将出现巨大偏差与异化,与立法原旨相违背。因此,重新厘定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是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点,也是构建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和大调解格局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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