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现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法益侵害评价模式由多元化向以情节犯为主导的全面更新,是刑法对国家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战略的积极回应。前《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继生性犯罪采取数额犯评价模式,对原生性犯罪采取情节犯评价模式,而司法实务又将该情节犯作数额犯化处理。以数额犯为中心的知识产权犯罪评价标准,以行为人为中心进行犯罪量定的指标建构,主要关注行为人的获利与经营规模等指标,存在法益侵害评价不能、发现不能、评价同一等缺陷。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是资本配置利益。知识产权犯罪是经济犯罪而非财产犯罪,保护的是复合法益:一是以市场资本配置利益为中心的公平分配秩序,二是权利人的资本配置利益。后《刑法修正案(十一)》时代,知识产权刑法解释体系的重构应坚持直接性、实质性、差异性、强保护四项原则,建构以资本利益分配关系受损的规模、状况、程度与权利人的资本损失、追求利益的实现障碍为中心的二元评价指标体系。

  • 单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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