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助社会理性和规范性因素构建的违法性概念,相当因果关系说实现了对条件说的限制和扬弃。但问题在于,行为和结果的类型化并不意味着因果关系本身也可以类型化。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需要个别具体的把握,应当从"因果关系"的研究转向"违反规范的行为和违反规范的结果的关系"的研究,这也即客观归责理论的缘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