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犯罪的有效治理关乎金融安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证券市场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享有的权利与其承担的责任严重失衡,导致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事件频发,引发金融风险。为与《证券法》相衔接并契合我国重视资本市场改革的趋势,经过《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十一)》两次立法扩张,刑法在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条款下均单独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立法修改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技术强化了刑事制裁的力度,以制裁行为方式的多样化织密了刑事制裁的法网,以刑罚的严厉性凸显了对证券犯罪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面对立法上不断扩张的趋势,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刑事案件时,仍应恪守刑事法治原则,结合公司法等前置法的规定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认定组织、指使行为时,应把握控制权的本质要求;对于定量标准上的掌握,应参照现有犯罪追诉标准和同类案件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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