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者对作品的控制是保障作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构成著作权自治的前提。时代背景下效率价值的考量使得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著作权人倍加青睐,与此同时对作者关注却不足。法制偏见、合同失衡、力量差异下的著作权自治引发作品脱离作者控制成为现实,在作者弱势地位形成、作品商业化逐利态势下,著作权自治引发的风险显著,著作权法公正性评价有失公允。虽不能因此认为著作权结果主义和自治失败,但对之予以纠偏成为必要。从立法上认可作者对作品的初始控制和远程守望,加之合理的著作权自治规制,有助于缓解著作权自治的遗憾。因此,应确保对作者和作品加以关注,构建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稳定价值结构,以促进著作权制度对文学、艺术、科学长足发展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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