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概念的范畴应否包含精神法益一直存在争论。随着学界对刑法立法是否应当扩张,以及刑法如何介入元宇宙等尖端技术领域问题讨论的深入,对精神法益要否被刑法保护进行研究,愈发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历史考察发现,精神法益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开始萌发,并在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支配下得以确立;二战后,由于物质性法益观念被广泛接受,支持精神法益的阵营有所回撤,法益逐渐向物质化方向发展。但是,无论在精神法益的早期发展还是晚近嬗变阶段,其始终是法益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便是物质法益观的支持者也并未完全否定精神法益的存在。坚持法益作为刑法理论的核心地位,需要包容刑法立法中法益适度精神化的现象。精神法益的存在具有正当化依据,从社会基础来看,坚持纯粹物质法益概念难以应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导致刑法保护范围出现漏洞;从规范理据观之,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均要求对精神法益予以保护;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现代机能主义的刑事政策强调对风险的提前预防和控制,要求法益在数量、范围和细致程度上均应不断延伸变化。但是,精神法益不当扩张也存在负面效应,其会影响法益指导机能的发挥、形成刑法威权主义作风、导致象征性立法泛化。因此,在不否定精神法益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亦不能容许它盲目扩张。建构精神法益刑法保护的控制路径,首先应当坚守精神法益刑法保护的人本主义,即以人为根本,将人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人的利益无关或仅间接关联的利益不宜成为刑法所保护的精神法益,以此防止法益指导功能的滑坡。其次,应当强化精神法益刑法保护的合宪审查,确保刑法保护精神法益的目的与手段的正当性,同时刑法保护精神法益时应当进行利益衡量,进而预防刑法威权主义的抬头。最后,应当结合精神法益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考察精神法益与人类重要的生存利益、国民道德底线的关联程度,从而保证象征主义立法不会过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