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建立了债券违约处置代理人制度,构建了包括违约债券出售、自主协商处置、行政处置、调解处置、仲裁处置和诉讼处置在内的完整处置渠道。2020年7月,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三部委发布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统一的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初步形成。但也要看到,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债券市场的发展实际。例如,债券违约处置代理人缺乏激励约束,债券违约处置方式不完备,行政处置力度不足,调解、仲裁处置吸引力不够,诉讼处置效率不高。建议:降低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比例,明确债券代持信托关系,强化受托管理人激励约束,厘清地方政府角色定位,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引入规范化的限制性条款,优化违约债券交易配套措施,提升仲裁处置的自主性,提高司法处置的效率,多措并举,协同发力,不断完善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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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