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各个法域有不同的冲突法规范,对同一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承认与执行也有不同的标准,实践中可能出现某一法院依据法院地法认定仲裁条款无效,而域外仲裁庭依据仲裁地法认为仲裁条款有效,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形。此时双方司法主权的冲突主要有三种类型,法院已经将该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且审理结果先于域外仲裁庭裁决的作出,以及完全未进入和处于正在审理的三种可能。对于这三种不同的冲突类型,中国近几年有几个可分别对应上的典型案例(永宁制药案、卡斯特案和浩普投资案),通过对这三个案例中法院的批复文案的分析,大致总结出一个基于国际礼让原则和既判力理论的基础下涉司法主权冲突仲裁司法审查的分析框架,以既判力理论为基础,对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在我国境内仍具有效力;对于完全未进入实力审理进度的案件,尊重域外仲裁庭的仲裁裁决;对于中间地带的案件,再考虑法院和仲裁庭的先后审查顺序,国际礼让原则等做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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