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法院主管"概念制约、对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误读、二元诉权论自身的龃龉,我国纠纷可诉性的理论研究缺位,导致司法救济体系不完善。应以要件化思维厘定可诉性概念内涵,明确其外延,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理解为以司法事后救济作为兜底,采用一元诉权理论,调整起诉程序制度安排,推广对诉外解纷途径的上诉型司法审查。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