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违法信息传播形势日益复杂,刑法介入网络传播秩序治理已成必然趋向。为防止刑法作为"管制不安全性"工具向网络空间扩张,刑法介入网络传播秩序治理不能突破公共性界域,进而沦为实现"特定目的"之手段,更不能以实质剥夺人的基本需求与基本权利为代价。从长远来看,刑法介入网络传播秩序治理并非意在依靠外在支配力量构建"人造的秩序",而是旨在从内部促长"自生自发秩序",以最大程度保障网络公众享有的意思自治和个体自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