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法治公安建设的要求,交通安全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要有用法治思维考虑问题的能力和依法执法的能力,并有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然而,当前公安机关交通安全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传统思维习惯"错位"、执法依据"虚位"、执法监督"缺位"等问题,使得交警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并不完全符合法治公安建设的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执法主体的法律素养,清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树立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