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论断的提出,意味着传统财政学的基本逻辑发生了变化,构筑在其上的财政法学逻辑亦需调整。从公共风险的视角审视,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民主主义、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公平主义与财政效率主义作为现代财政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面临着诸多挑战。财政法学体系构建应融入公共风险逻辑,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原则,满足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