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以募集设立的方式最终未能成立公司时,基本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所有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都由发起人承担。该规定并未正确认识到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实质的契约关系,且未将二者平等地进行利益权衡,这将导致发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笔者通过比较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澳门地区对于此问题的立法模式,基于"投资自愿、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契约自由理念,对股份公司成立未果时发起人与认股人的权利义务认定进行了创新研究,细分多种公司成立未果的情形及对应的责任分配,从而平衡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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