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明确将创新作为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价值之一。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如何实现反垄断效果与促进数字平台创新的双重目的成为反垄断法需要研究的课题。依据法经济学理论,探索反垄断法促进数字平台创新的理论逻辑,厘清研究的基本思路;运用法经济学擅用的博弈分析方法,构建以政府和数字平台为主体的Stackelberg和Cournot博弈模型,探索反垄断法促进数字平台创新的实现路径。应将谦抑性原则引入反垄断法并进行准确适用;应针对数字行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反垄断监管强度;应对龙头平台和小微平台采取有差别的反垄断监管强度;应通过反垄断罚没收入的再分配平衡社会福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