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从内容上来看,"有其他含义;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属于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形。而例外情形中,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已有其他法规对其注册申请做了详细规定,以及"已注册商标"也因"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使得条文的内涵和外延较为明确外,争议最大的当属"有其他含义"条款。对于地名的"其他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