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但网络主播数量激增带来的是其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由于直播行业相较于传统行业更依赖于互联网,因此其用工形态与传统劳动模式也有较大差距,不仅表现在从属性、工作方式的变化,还表现在薪资支付方式的多样化等方面。虽然直播行业具有新的行业特征,但现有的“从属性”认定标准可以解决其劳动关系认定法律问题,无须构建新的判断标准。基于此,为适应行业新特征,应在原框架内对传统的劳动关系进行拓展,对于从属性的认定要从实质性和综合性进行判断,重点审查关键要素,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也要从实质把握是否具有合意。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