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戳认证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特征:侵权证明较多,权属证明较少;单一认证较多,辅助证明较少;被告默认较多,反驳较少;法庭支持较多,否定较少。时间戳认证是一柄双刃剑,在为知识产权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保护工具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和法官的诉讼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深层原因,在于科学证明观与诉讼证明观混同、电子证据和证据电子化混同、权属认证与侵权认证混同。因此,有必要参考域外经验,根据中国实际从时间戳的认证事项、认证机构和认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