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发挥农地的资源价值,将我国农地从财产转变为资本,让农民成为股东,使得农民获得农地的资本性收入。一般商事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为我国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农地公司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则肩负实现我国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当前,我国农地公司入股存在着无法形成公司独有的财产、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清算制度及公司人数不得超过50人等制度困境。未来我国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专章规定农地公司,构建侧重保护农民股东权利的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治理模式,使公司法能够成为有效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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