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年后学生拦路打老师案"即常某某寻衅滋事案是曾经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被告人常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所实施的涉案行为实际上属于"借故生非"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寻衅滋事。"事出有因"并不影响对被告人常某某的涉案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学生打老师"的视频通过网络渠道得以广泛传播,在对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属于审判机关认定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得以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从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重要事实依据。在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潘某某对视频通过网络渠道得以广泛传播的结果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其录制视频的行为就尚未达到构成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司法机关对潘某某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妥当的做法。常某某寻衅滋事案的裁判具有在全社会弘扬尊师之风的重大意义。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