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实践中,"对赌协议"在风险投资领域蓬勃发展。而法律视野下,司法却常对"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之效力持否定态度。股权回购约定属于"组织性契约",司法秉持的单纯"契约法"分析思维忽视了其组织法上的深层逻辑特征,导致了说理论证的缺失和裁判结果的不当,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文章认为,在审视股权回购条款效力时,司法应该实现从"契约法"向"组织法"视角的递进,并塑造出与之适应的实质利益衡平分析方法,认定其效力从"抽象笼统一概而论"向"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转变,以实现商事自由与法律管制的最大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