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一债务人受到多个债权人追偿,除享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可申请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查封财产。故在执行阶段中,会出现首次查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并非同一法院,且未同时进入执行程序时,如何协调各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以及当首次查封解除后又恢复情况下,是否仍为首次查封,或是自动转化为轮候查封顺位等等问题。笔者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逐一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