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至民国时期,黔东南木业金融基本是"土俗自治"的,木材运销至内外三江的过程中,"准会社银行"由民间信仰组织演化而来,"准富户银行"因乡里地权市场、互助合作而生,"准木行银行"基于商业习惯而生,三足鼎立,较好地满足了山客运销木材的资金融通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控制黔省政治后,黔东南筹办地方自治,强制征收"准会社银行"资产,以作办学校这个自治要务的经费。实施民法,在商事交易中贯彻个人自治,取缔木行的习惯垄断,试图实现"法理自治"。以合作运动而强制购买社股,以农村信用合作、合作金库,重构和控制乡村金融,反而让山客、林农的资金融通"瓶颈"更加滞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