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业需要竞争也需要反垄断豁免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区别在于豁免的模式和范围。美国和欧盟作为最重要的反垄断法域,分别对保险行业采取了立法和条例的方式予以豁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模式由于立法的僵硬、豁免范围不合理以及众多负面影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欧盟模式则避免了这些缺点,且能够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修正。因此,明确保险业市场结构特征以及豁免经济效率,借鉴欧盟的模式,采取条例方式明确豁免范围,有利于整个保险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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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