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术抄袭的治理应当实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高等学校与司法机关的共同治理,在责任分配上发挥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双重功能。学术抄袭的治理不仅包括惩戒,还应重视学术抄袭的预防与学术环境的营造。高等学校固然属于学术抄袭预防与惩处的主体,但不意味着承担全面与过载的责任,科研环境的改善以及科研诚信的培养离不开主管行政机关的推动。高等学校在学术抄袭的治理上应当忠实于法律的授权,避免学术自治的扭曲。司法机关针对学术抄袭纠纷保持谦抑的同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职能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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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