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的网络安全是指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和内容安全。危害网络安全罪包括危害网络运行安全罪、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罪、危害网络内容安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了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必须完善现有危害网络安全罪的规定。文章认为,应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扩张到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应增设非法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法获取行为、破坏行为组成完整的规制体系,以明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独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