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改,以及"两高"颁布的法释[2013]15号和法释[2016]29号司法解释加剧了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争议。污染环境与危害公共安全不能等量齐观,以法定刑为依据的方法也不可靠;"混合罪过"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实现尚存困难。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分类讨论,得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结论。不论以哪种入罪门槛定罪,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均要对其行为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持有故意。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入罪门槛,未能在理念上与立法同步,不利于环境法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