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超期开采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应当从理清无证开采与无权开采的关系入手,从对司法解释的立场的解读与规范保护目的出发,因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复合性,开采行为是否具有权利基础才是无证开采的核心内涵,也即无证开采本质上是一种无权采矿,仅仅侵犯采矿许可秩序的行为并不能被当然地推定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我国对矿业产业虽然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但在采矿权的转移上主要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导致采矿权与采矿许可证在现实中存在权证分离的状态。从这一现实出发采矿许可证到期并非与无权开采直接划等号,而是需要综合考量采矿许可证未能获得延续的具体原因、其采矿权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采矿许可设立的行政关系来对其权利基础进行确认。这一思路能够回应超期开采行为的罪与非罪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困境并具有可操作性,在具体案例中能够得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