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49年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立至今的七十多年间,检察权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功能。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权附属于行政权,更多的是实现其政治功能。检察权被确定为与行政权平行的国家权力后,其在国家治理层面主要实现了注重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国家安全、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功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检察权在国家治理中地位愈发凸显,其已由基础功能的实现转向更高层次——致力于公平正义——发力。以1983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基础,历经数次修订后,检察权将治权和控权的两大内容运用于司法过程中,从而发挥其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