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具有疫区旅居史或与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的人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多人隔离或者感染严重后果的案件频发。运用刑事法律手段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保障防疫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在刑法不可避免地向法益保护机能倾斜的背景下,应注意保证倾斜的适度性,以免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消逝。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区分并界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结合主观恶性选择恰当的罪名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将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主观心理认定为犯罪故意,并运用"否定型心理预防机制"合理限定犯罪过失的成立条件;在此基础上严格限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范围,同时谨慎界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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