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制度奉行透明合意的逻辑,与刑事侦查秉承的保密强制逻辑存在天然冲突。然而,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入推进,在侦查程序中也产生了引入知情同意制度的需求,但需结合刑事侦查的特殊性进行调适。知情同意是侦查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之一,为保障个人信息权提供了具体手段,也成为侦查机关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重要内容。对此,应建立“知情+同意”“知情+无须同意”“无须知情+无须同意”的层级构造。其中,“知情+同意”需要建立一般性同意规则与特殊同意规则;“知情+无须同意”要求形塑“概括告知—特定告知—事后告知”的知情权保障体系;“无须知情+无须同意”存在法定保密、不需要告知、妨碍履行法定职责三种情形。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的具体落实还需要实体性保障措施、程序性保障措施、实体性制裁措施、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共同助力。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